六種情形下企業應依法披露環境信息
生態環境部近日公布《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管理辦法》),該辦法已于11月26日由生態環境部2021年第四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,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。
根據辦法,下列企業應當按照《管理辦法》的規定披露環境信息:重點排污單位、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、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各級子公司(以下簡稱上市公司)、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發行企業債券、公司債券、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企業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披露環境信息的企業。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確定本年度企業名單,并向社會公布。
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,應當按照《管理辦法》的規定披露環境信息: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;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處以10萬元以上罰款的;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的;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實施限制生產、停產整治的;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吊銷生態環境相關許可證件的;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,其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負責人、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的。
《管理辦法》明確,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,規范工作規程,明確工作職責,建立準確的環境信息管理臺賬,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記錄,科學統計歸集相關環境信息。企業披露環境信息所使用的相關數據及表述應當符合環境監測、環境統計等方面的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,優先使用符合國家監測規范的污染物監測數據、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數據等。企業應當依法、及時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地披露環境信息,披露的環境信息應當簡明清晰、通俗易懂,不得有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。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環境信息。
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,不披露環境信息,或者披露的環境信息不真實、不準確的,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,通報批評,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,通報批評,并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:披露環境信息不符合準則要求的;披露環境信息超過規定時限的;未將環境信息上傳至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的。(劉秀枝)
責編:丁濤
校對:張健
監審:韓鳳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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